一、定义
丢失公款的处置,定义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主要依据有: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 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处置权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审批材料清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
第三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 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 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 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高校可以自行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么?
1.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
一、进一步扩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本规定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授权各中央部门进行审批,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中央部门备案。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2.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
四、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高校资产处置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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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一直以来是严格管理的,不存在自行核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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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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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想履行复杂的核销手续,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