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混合所有制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前,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在推进混改过程中,国有企业需要多渠道补充资本。实践中,引入战略投资人实施混改,通常会采取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方式。
股权转让是公司现有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或外部第三人,增资扩股主要是新股东对企业投资入股。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按照32号令的规定,原则上均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即“进场公开交易”,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区别,主要包括:
一、资金收益者不同: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
二、注册资本金变化: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是新股东对企业投资入股,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无条件承担原股东的义务。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享受权利并承担投资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投资人对于其加入公司前的义务承担具有可选择性。
四、税务负担不同:在股权转让中,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计税成本及交易费用后需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并计征所得税。而在增资扩股中,虽然公司增资行为导致股东所持股权被稀释,但其股权的计税成本和计税基础均不发生变化,因此并不涉及所得税。
总而言之,股权转让可以令混改企业的国有股东变现,但无法直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没有根本解决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问题,可能无法完全达到混改的目的。同时,国有股东的股权转让获利收入还需缴纳所得税。而增资扩股带来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本,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也可有效解决部分国企存在的资产负债率偏高问题。
实践中,员工持股也常常与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相配套,即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可同时开展。目前,混改路径下,已形成“增资扩股+员工持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员工持股”等多种典型模式。数据显示,仅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份,就有16家中国企业通过产权市场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406亿元。鉴于增资扩股在混改中采用得越来越多,下面主要对增资扩股的流程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方案制定与报批阶段
1. 组建工作组与聘请中介机构
混改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企业在外部专业机构支持下进行通盘谋划。因此,为保证混改工作的有序推进,应当在计划混改之初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同时,还应当及时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前期的尽职调查有助于混改企业摸清自身整体情况,为后续增资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建立基础。
2. 方案制定与内部决议
混改企业应当结合自身战略发展需求和混改的整体目标要求,协同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各方中介机构制定增资扩股的总体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后,混改企业应当针对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内部决策,形成董事会决议和/或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方案还应当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混改方案的外部审批
32号令第34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扩股方案需要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还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进场前的准备阶段
1.执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根据32号令第38条的规定,增资扩股的方案获批后,增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2. 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信息预披露/预公告
为有效了解市场上投资者参与增资扩股的意向,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混改企业可在发布正式增资公告前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预披露/预公告。
三、挂牌公告阶段
1. 发布公告
《增资公告》中应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以及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增资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应少于40个工作日。
2. 尽职调查与反向尽职调查
在《增资公告》发布后,意向投资者可通过产权交易所查阅增资项目相关材料,并可通过产权交易所领取投资意向书、签署保密承诺函等文件后,向混改企业获取尽职调查相关材料。
3. 投资者提交投资申请
在增资信息披露的40个工作日内,意向投资者应当向产权交易所递交投资申请材料。
四、投资者遴选阶段
1. 遴选并确认最终投资者
经确定的合格意向投资者如果超过一家,则混改企业需要择优遴选。最终确定投资者后,混改企业应当对谈判小组及评议小组确定的最终投资者名单进行书面确认,并及时书面通知产权交易所。
2. 发出结果通知
在最终投资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所向增资企业及参与择优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
五、协议签署与交割阶段
1. 签署增资协议
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书》后,混改企业和最终投资者在各自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后,便可签署《增资协议》。
2. 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
在最终投资方与增资企业等相关方签订《增资协议》并支付增资款后,需由增资企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的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