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国企利润分配制度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当前,第一类和第二类中央企业利润上交比例已分别达到25%和20%。但是,国有企业平均利润上交比例仍然偏低,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2020年提高到30%”的目标还存在一段差距。继续深化国企利润分配制度改革,有助夯实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的重要物质基础。
逐步接轨现代企业财务制度
纵观企业收入分配的理论和实践,收入分配领域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间的矛盾。国企利润分配制度改革也可以从国企利润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着手分析。
初次分配,涉及哪些主体获得利润以及各主体获得利润的比例和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企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经历了企业基金、利改税、税利分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阶段。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国营企业在完成相关指标后,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规定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为55%,税后利润采用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等多种形式上交;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采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保留税后利润。1993年开始实行税利分流,税前还贷,税后留利,国企所得税率统一为33%,并且规定,可对多数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过渡措施。2007年,我国开始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经过多次探索和调整,目前已经将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国烟草局、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体育总局等部门所属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2014年起将中央企业分为五类,第一类企业利润上交比例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暂时免交。国企逐渐形成了“先交税再交利”的收益上缴框架,接轨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利分流”。
国企利润的再分配涉及各个主体在获得利润之后如何处理利润。改革开放以来,国企利润再分配制度改革经历了探索转型时期、市场化时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个阶段。1978年,国企利润再分配制度改革进入探索转型时期,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兴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也要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国企“社会性负担”一直较重,虽然1983年要求企业基金中用于职工福利的比例不得高于40%,但1993年之后放松了这个限制,一直持续到1998年。1998年之后,以住房商品化为标志,国企改革开始逐渐剥离“社会性负担”,进入市场化时期。2007年开启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求不仅安排收入预算,而且进行支出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目支出。可以看出,国企已经逐渐形成了“国家统筹安排”的收益支出框架,体现所有者的意愿,实现国企的长远健康发展。
利润分配关系逐渐理顺
国企利润分配制度改革影响了企业效率。总体来看,随着国企利润分配关系逐渐理顺,国企效率也有所提升。但在改革开放以后的较长时间里,由于国企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性负担”,将比较多的收益用于员工福利房、医院和学校等建设,压缩了可用于生产性支出的资源,导致生产效率不升反降,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润率从1978年的17%下降到1998年的1%。随后,国企“社会性负担”的剥离快速提升了企业利润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施后,由于在初次分配领域采用了分类渐进提高的办法,而且在再分配领域聚焦于战略控制和弥补改革成本,国企生产率和利润率并没有明显下降,国有工业企业利润率总体维持8%左右的水平。
随着国企利润分配关系的逐渐完善,国企工资利润分配回归相对合理区间。1978—1998年国有工业企业名义工资年均增长13%,尽管低于同期全国人均GDP和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国有工业企业工资份额占净增加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40%上升到1998年的83%(只考虑工资和利润,不考虑折旧和间接税)。随后,“社会性负担”的剥离使得国企工资份额出现下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施后,由于在初次分配领域分类推进,再分配领域平衡好生产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国企工资份额始终处于合理区间,当前国有工业企业工资份额处于45%左右的水平。
完善高管和员工收益分配制度
随着利润上交比例的进一步提高、再分配向民生领域大幅倾斜等变化,国企利润分配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可能继续变化。通过深化改革创造条件,可以使得二者关系处于可控范围内,保障企业公平,提升企业效率。
第一,遵循国企利润分配制度改革与国企所有权改革相匹配的原则。推进国企分类改革,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通过完全所有、绝对控股和多元化参股等多种产权形式,行使所有者权力,保障所有者权益。以规定的国企收益收取比例为底限,国有国营企业由政府直接做出利润分配决策,国有控股企业由政府主导、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产权多元化企业由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支持其他各种产权主体进行利润分配决策,完善相关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二,协调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制度和支出制度改革。继续稳步扩大国有资本预算范围,提高利润上交比例和用于保障及改善民生的比例,统筹协调利润上交比例和民生支出比例。根据产业规划、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国家战略等要求安排资本性支出,根据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要求安排费用性支出,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率。针对由于改革和转型等原因而需要保留更多利润的情况,在国企通过规范形式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进行评估之后,在预算支出中给予适当倾斜。继续试点并推广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制度,协调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第三,完善国企高管和员工收益分配制度。构建国有企业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机制,保持工资份额处于合理区间,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和利润分配机制,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激励,提高科研人员激励。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严格限制垄断性国企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和结构,参考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竞争性国企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和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