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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探索】如何高质量实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8-10-18 17:09: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分类分层试点推进 2015年,国务院对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出了战略部署。2016年是混改元年,第一批试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诞生。2017年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试

 

分类分层试点推进

 
 
 

 

2015年,国务院对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出了战略部署。2016年是混改元年,第一批试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诞生。2017年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推广。在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聚焦垄断领域的央企集团,触及改革的“深水区”,以提高国企混改的质效,总体上呈现出以下一些亮点:

 

规模上,前所未有;

层级上,分层推进;

行业上,分类试点。

 

混改的两种模式

 
 
 

 

按照推进思路划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总体归为两种,一种是集团层面的自上而下模式,另一种是子公司层面的自下而上模式。

 

 

自上而下模式

 

国企自上而下的混改模式,是在国企集团层面引入外部资本,通过外部股东“就位”促使国资股东“归位”,进一步健全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机制。

 

国企集团采用此模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多是希望摆脱“一股独大”下国资股东对国企集团的完全控制,突破传统国企的体制束缚,通过上行下效,形成统一政令、高度协调的运行机制,提高集团的效率。

 

 

自下而上模式

 

自下而上的混改模式,一般是在国企集团下属的某个子公司引入外部资本,外部股东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董事会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推动企业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机制,从而提高运营效率,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通过子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倒逼机制,促使集团层面推进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促进集团内其他业务专业化、市场化的转型发展,从而对集团发展形成支撑。本轮国企混改主要是从这种模式开始,在央企中,中国建材、中国医药、中国石化、中粮等央企集团均在此模式下进行了探索。同时,此模式在地方的探索中,以广东省最具代表性。

 

股权多元化的路径差异

 
 
 

 

国有企业不管推行的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混改模式,都需要首先实现股权多元化,再推动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最终达到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效益的目的。此前几轮产权转让式的国企改革,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本轮国企混改的文件精神很明确,即不进行存量交易,只做增量,即通过增资入股模式实现股权多元化。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分别为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新设公司、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措施。但是,并不是这些股权多元化路径均适用于所有的国有企业,主要根据各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行业发展阶段、以及是否上市为依据,选择合适的股权多元化路径。包括:

 

通过上市实现股权多元化;

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

通过重组实现股权多元化;

通过新设公司实现股权多元化。

 

此外,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也能够使企业股权多元化,但是股权出让比例一般较低。

 

高质量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建议

 
 
 

 

在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要想成为世界一流“新国企”,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必须高质量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做到以下四个审慎。

 

通过对企业自身面临的经营环境进行评估,审慎选择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式。企业在进行混改之前,一定要全面的从外部经济环境、产业环境、经营情况和内部管理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分析,找出企业面临的核心问题,哪些可以通过混改得到解决,从而选择混改的模式。选择混改模式最基本的标准是要有战略意义,混改后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权衡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利弊,审慎选择战略投资者。当国企尤其是涉及重大战略安全领域的国企资本结构发生改变时,在引入何种股东方面,要审慎甄别,仔细推敲,既要考虑其行业性质、行业领先地位、技术能力和品牌价值,同时更要考虑其企业的股权结构,发掘这些企业的股东背景,权衡引入这些战略投资者给企业带来的利与弊。

 

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审慎评估让渡股权比例。根据国有企业的战略需求,以及混改企业的行业特点,须经过综合权衡和充分论证,确定允许民营资本持股的比例。既要保证股权适当充分的多元化,又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能力与战略驾驭能力,还要保证民营资本能给企业带来正面效应。如果混改后企业的效益得不到提升,则失去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也失去了把国有资本做强做大的初衷。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的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参股,保证国有资本控股。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企,可尽可能扩大民营资本的持股比例,给予民营资本充分的话语权,充分发挥其反应快、决策灵活等优势。

 

为体现民营资本的决策权,审慎设计公司治理机制。国有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尽力避免国有资本仍然“一股独大”、决策机制固化的现象。需要给民营资本预留适当比例的董事会席位,并保证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权,以达到改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目的。即使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民营资本参与比例较低,应将授予民营资本在某些方面的特别管理权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如人事管理、绩效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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